1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门的仓库、专门的场地或专门的储藏室。储存方式、方法和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2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安全储存要求。
3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存放地点和数量要适当。危险化学品进出境必须进行查验登记。
4 剧毒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在专用仓库,由两人收发,两人保管,并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数量和使用情况;使用时,必须立即通过党群工作部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 保管人应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数据及相关应急程序,并进行日常检查。储存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 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各职能部门、各车间每年对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评价完毕后,填写《危险化学品储存状况安全评价报告》。
7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种类、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被包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以便于搬运、运输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再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和可能残留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应由供应商回收。
8 装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泄漏、爆炸、火灾、中毒、污染等事故。
9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和场所发生变化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及其附件进行有效处置,不得留下任何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 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应急措施。
11 危险化学品在使用点储存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